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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浙江纪委书记王华元受贿771万一审被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0日03:42  扬子晚报

  受贿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决定执行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法院昨天对中共浙江省委原常委、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华元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枣庄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春节至2009年3月间,被告人王华元利用担任中共广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委副书记兼省纪委书记,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升迁、案件处理、逃避抓捕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71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王华元对其家庭财产、支出超出合法收入的折合人民币894万余元的部分不能说明来源。法院认为,王华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案发后能够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亦应依法惩处。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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