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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死者家属一审获赔160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0日04:05  大洋网-广州日报

  阳山“8·29”车祸

  上次报道索引

  时间:2009年9月4日

  版次:AⅡ3版《佛山新闻》

  题目:《新手路考要行险峻山路?》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李艳玲、曹青恒)去年8月29日,佛山某驾校的四名学员和一名教练在前往阳山考试的过程中,遭遇车祸全部身亡。记者昨日了解到,该特大车祸的民事赔偿案近日在阳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其中三名死者的家属共获赔160多万元,被列为被告的单位和个人多达8个。

  事故:路考中五人车祸身亡

  2009年8月29日下午,佛山市某驾校学员李某、杨某、梁某、曾某等人在教练员黎某的指导下前往阳山县参加长途驾考科目的驾驶考试,在阳山县境内S114线公路上行驶时不幸被敬某驾驶的重型牵引车碰撞,造成包括教练员及学员共5人死亡、2人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

  经阳山县交警大队认定,重型牵引车司机敬某负全责,驾校教练员和学员不承担事故责任。

  起诉:三次追加被告

  9月中下旬,禅城区3名死者家属向区法援处咨询并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并获得援助。在起诉前,受害人家属曾与佛山本地驾校进行调解,希望驾校能先期支付部分赔偿。不过,驾校方面认为自己在驾驶培训方面虽有一定责任,但在该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由自己先行支付部分赔偿款不公平,调解最终未能成功。

  在立案前,承办律师从阳山交警处了解到:肇事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是安徽某运输公司,肇事车的保险人是安徽某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却是湖南某运输公司。但肇事司机敬某的供述中却表示这趟运输任务实际是受雇于广州某货运公司。

  在立案阶段,承办律师了解到受害学员在佛山某驾校报名,但在阳山驾考途中用的教练车却是三水某服务公司的。承办律师将上面所涉及的公司、驾校及司机全部列为被告告上了法庭。

  在审理过程中,安徽运输公司提出,肇事车是福建人叶某拿来挂靠到运输公司的,叶某才是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并提交了初步证据,因此再次追加叶某为被告。

  该案从2009年10月立案,经三次追加被告后,列明的8个被告跨越广东、安徽、湖南、福建四省。

  最新情况:案件正二审

  在经历3次开庭审理后,近日,阳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作出赔偿;判决广州某货运公司支付赔偿款项,肇事司机、其他运输公司和驾校等被告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名受害家属胜诉赔偿金额合计达160多万元。

  记者昨日通过律师了解到,目前该案正处于二审阶段。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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