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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新规惩防恶意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0日08:05  法制日报

  本报武汉9月9日电记者胡新桥通讯员徐丹丹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范和惩治恶意诉讼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在立案、审判、执行环节加强审查,切实防范和惩治当事人恶意诉讼。

  意见明确对原、被告对诉讼请求不存在实质性诉辩对抗,要求法院迅速调解或判决的案件;当事人提供的主要证据存在疑点,又无法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案件;在明显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当事人要求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停止侵害等强制措施,或利用管辖异议、回避、鉴定、调解等诉讼程序拖延时间,以企图达到规避风险或转移财产目的的案件;诉讼代理人煽动、挑唆当事人利用诉讼制造事端,或利用媒体恶意炒作,企图实现其非法目的的案件,要进行重点审查。

  意见规定,在立案阶段实行警示宣传和恶意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在案件审理阶段,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审查,防止虚假调解。对执行中发现生效裁判文书、民事调解书具有恶意诉讼嫌疑的,应立即核实,仍无法排除的,应报请暂缓执行。对已执行的,及时控制财产,并将情况迅速反馈相关审判庭,妥善处理。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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