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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首创“释明—告知”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0日08:05  法制日报

  图为两名被告人在法庭上。敖颖婕刘建摄

  本报上海9月9日电通讯员敖颖婕记者刘建今天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一审毒品案件,并进行了当庭宣判。两名被告人中的陈智涛被撤销假释,并因非法运输毒品罪连同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3万元;彭玉芳则因非法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以往有所不同的是,本次庭审过程中纳入了一个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在这起共同犯罪毒品案件中,陈智涛、彭玉芳分别被指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但前者认罪,后者以“不明知”为由,始终未曾认罪,律师亦为其作无罪辩护。

  定罪辩论结束之后,进入相对独立的量刑辩论阶段。此时,审判长向彭玉芳及其辩护律师释明,参加量刑审理不影响其所作的无罪辩护,并告知其对是否当庭发表量刑意见具有选择权。最终彭玉芳及其辩护律师选择了参与量刑辩论。

  记者看到,释明工作打消了彭玉芳辩护律师的顾虑,使他得以真正参与量刑审理,发表量刑意见,充分行使了量刑辩护权。与此同时公诉机关出示量刑事实相关证据,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充分行使了求刑权。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在对案件经过评议后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

  据了解,上海一中院对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量刑程序设计采用的前述“释明—告知”程序系国内首创,使无罪辩护方得以选择在量刑程序中发表量刑辩护意见,或在法庭告知有罪定性后,再提交量刑辩护意见,如此,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了充分全面的保障。据悉,目前全国各地展开量刑规范试点实践以来,尚无试点机构选取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开展庭审改革。该院的这一量刑程序改革填补了实践空白,破解了无罪辩护方如何行使量刑辩护权的难题,对于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全面推进具有重要作用。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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