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粤340个药品降价 最多降六成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0日08:31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记者/牛思远通讯员/岳佳综)近日,省物价局公示降低一批政府管理药品价格,并就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降幅最大为63.1%

  据了解,省物价局此次公布了340个降价药品,其中西药272个,中药68个,调整后的零售价格与原定价相比,平均降幅28.7%,降幅最大的为63.1%,降幅最小的为0.8%。

  省物价局表示,此次降价是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要求,在政府定价药品目录中遴选一批最高零售价与2010年度广东中标临时零售价相比差异比较大的药品,并参考实际中标价格重新调整了最高零售价。

  医疗机构制剂限价管理

  省物价局还对《广东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医疗机构作价原则和办法,根据属地原则,将制剂定价权限划分为: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三级管理,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及医疗机构制定的制剂价格需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办法》参照药品价格管理方式,按制剂生产实际发生的成本科目进行核算,对同一医疗机构生产的同种制剂不同剂型、规格,按照差比价规则制定价格,并规定医疗机构制剂原则上应低于市场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价格。

  一次性器械加价不超1800

  省物价局还制定了《广东省医疗器械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指出,医疗器械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对植(介)入类、检验试剂等临床使用量大、单价高、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医疗器械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目录由省物价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分批公布;省物价局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器械制定销售到医疗机构或者零售药店的最高限价,经营者在不超过最高限价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销售价格;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允许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其收费标准仍按粤价〔2006〕131号有关规定执行;零售药店销售医疗器械按购进价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加收不超过20%;购进价1000元以上的,实行累进差率,1000元部分加收不超过20%;1000元以上部分加收不超过18%,单件一次性医用消耗器械最高加价不得超过1800元。

  至于未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目录的医疗器械,则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此外,制定、调整最高限价,经营者还需依据制造成本或者进口到岸价及相关费用等向省物价局申报。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