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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休假,权利在奋斗中“早衰”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0日09:08  国际在线

  “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的奋斗者,自愿放弃所有带薪年休假,自愿进行非指令性加班,自愿放弃产假(陪产假)和婚假。”近日,一家知名通信企业要求员工签署一份“奋斗者协议”引来社会热议。在这份协议中,如果要分得年终奖和公司股票分红,必须“自愿”放弃一切法定假期和所有业余时间。(9月7日《北京晚报》)

  在众多员工不堪超重劳动负荷的当下,在一些员工“过劳死”或选择逃避、轻生的窘境之下,居然有企业与员工签订所谓的“奋斗者协议”,引诱、怂恿员工为了多挣几个工资,去充当“奋斗者”,主动放弃一些社会福利与个人权益,甚至放弃自己的生命尊严。

  笔者认为,企业之所以出此“绝招”,是在钻法律的空子。这是因为,在此前发生的多起员工“过劳死”事件中,事发企业均没有承担法律责任。《劳动法》仅对加班的薪酬进行了规范,但对加班的强度及加班导致“过劳死”等均未作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劳动法》维护了加班者的经济利益,但对加班者的生命尊严未进行有效保护。

  正因为没有法律的约束,一些企业为了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便肆无忌惮地要求员工加班加点地工作,把员工的血肉之躯当成了满负荷运转的机器。“奋斗者协议”,就是要求员工加班、加班、再加班。试问,这是在要求员工加班吗?简直是在透支员工的生命!人毕竟不是铁打的,承受劳动的期限和强度是有极限的,一旦超过了这个极限,身体机能就会严重受损,长此下去,不发生员工“过劳死”事件,那便是奇迹了。

  然而,在笔者看来,员工的生命安全高于一切,企业利益必须为其“让路”。因此,这家知名通信企业应立即废止“奋斗者协议”,紧急叫停无节制的加班加点,让员工做到劳逸结合。同时,立法部门应对《劳动法》进行修缮,明确企业致员工“过劳死”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加班行为,亟待进行规范和监管。 (张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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