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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锦萍:个人慈善组织难立阻碍富豪做慈善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0日15:48  中国广播网

  金锦萍,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在设定慈善组织这个环节,法律上限制较严,在一定程度上还是阻碍了有些富人愿意自己成立慈善组织,去从事慈善事业的途径。慈善文化和制度要建构起来,最重要还是要尊重每一个人的自由意愿,要依法保障和尊重合法获得的私有财产。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再来谈捐赠,

  首先我认为我们不能直接和美国现在这个时代相比,这样比较不太公平。如果真要做历史发展阶段比较的话,也要跟美国100年前的时代去比较,看它那个时代富豪的表现。所以简单得出“中国富豪比美国富豪欠慷慨”这个结论,我认为不太准确。

  目前中国的公众对富人捐赠的期望较高,富人们的表现看起来似乎让公众不太满意,我认为这个问题不要简单从道德层面去批判,因为实际上我们首先应该尊重每个人对于自己财产的处理,这也是慈善的根基。不能说他是富人所以他就应当怎么样,不存在这种法定义务之说。如果他去捐赠也是基于他对社会的一种自我担当。所以首先我们应当有这样一种正确看法,让每个人认为捐赠都是源于自己内心自由的选择,唯有这样才能把每个人内心真正的向善之心焕发出来。

  我觉得可能有几个问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一些障碍。

  首先,可能涉及到我们目前从事慈善的途径是不是通畅的问题,很多人可能会说我捐出钱后并不知道善款的去向,我并不放心。事实上我们法律上是提供了各种途径的,你可以直接捐赠也可以间接捐赠,也可以设立特定的慈善组织。问题是我们现在在设定慈善组织这个环节,法律上限制的比较严格,尤其双重管理体制等等。目前尽管有所突破,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还是阻碍了有些富人愿意自己成立慈善组织,去从事慈善事业的途径。比如说像比尔-盖茨和梅林达,他们从事慈善的话就可以自己把自己拿出来成立一个私人基金会,很快地拿它做一个财产的安排。但是我们要成立一个非公募基金会的话,目前可能还是有一定障碍的。所以在法律制度上,我们要让各种慈善途径更通畅,让人们从事慈善事业的成本更低。

  第二是富豪的 “被捐赠”,就是即使你不捐赠,当灾害发生或是重大活动举行的时候,他们往往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不得不捐赠。这个一时一地看起来似乎对捐赠数量有很大贡献,但长期来看绝对是对中国慈善事业的损害。因为破除的是慈善本身的根基,就是一定要尊重慈善的本意:他是自愿的捐赠。这样有“索捐”意味的捐赠会导致富豪不认可慈善事业。

  第三可能是税收制度方面的问题。现在法律上有规定说,如果企业捐赠的,应当扣除年应缴税额的12%,如果是个人这个比例是30%。法律上规定是非常明确的,但问题在于你真正去享受税前扣除的资格的时候,相关的配套制度并没有非常通畅。我们去做调研的时候发现,很多捐赠人并没有享受到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待遇。《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这个规定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也没有起到鼓励人们捐赠的立法本意。

  现在的问题是,有这样的法律规定我们应该怎么操作。现在的所得税都是单位代扣代缴的,但实际上我这1000块钱已经捐出去了,可发到手里的钱是代扣代缴完了的,那这个时候捐赠人是可以要求税务部门返还我这部分税款。但是具体怎么申请返还,到哪个机关,填什么表格目前看来相关制度还不完善。所以执行起来很困难。像美国它有社会保障号,是和银行卡绑定的,就可以通过这个账号直接给你返还。

  遗产税方面我认为,税收是富人捐赠的考量因素,但绝对不是富人捐赠的决定性因素。它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美国富人在安排自己财产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如果留下大量遗产的话,美国的遗产税率还是相当高的。但是如果做捐赠的话在一定程度上就避免了遗产税的发生,同时他可以按照自己意愿,根据自己对社会需求的判断进行捐赠。

  我们国家现在是没有开征遗产税,我认为遗产税的开征需要考量的因素很多。比如开征后对这个阶层的影响,还有我们国家目前财富的原始积累程度到底怎样,有没有具备开征遗产税的基本条件,还有遗产税开征后会不会导致一些人移民,使得财富迁移到国外去。我们只能承认现实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不能对这个问题有过高的期待。

  归根到底我们的慈善文化和制度要是建构起来的话,最重要的还是要尊重每一个人的自由意愿,要依法保障和尊重合法获得的私有财产。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再来谈捐赠,如果把第一个根基破掉,直接通过公有化就可以了,这个的历史教训是很深刻的。(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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