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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现场(资料图片)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今年2月,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的小宋提前回到学校,为的竟是让自己的“消失”,然后去青城山归隐。他购买了液化气罐和带骨猪肉,回到宿舍后,他安装了电路短路装置,并在床铺上将猪骨头摆成自己躺卧的形状。然后打开了气罐阀门,随即离开了宿舍。小宋打算在第二天早上宿舍统一供电时,电路短路产生火花,从而引起室内的液化气爆炸,将床上的那个所谓的“他”炸死。他本人就能无牵无挂的去青城山归隐了。
几天后,小宋在都江堰市被民警抓获,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近日,成都高新法院认定小宋犯爆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那么,这位大学生的“消失”闹剧是否构成爆炸罪?“以危险方式自杀”的行为法律如何裁定?相关问题我们连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
主持人:在案件中,当事人小宋认为,他特意选择在学校的放假时间实施计划,并挑选最小型号的液化气罐,在临走时还把门窗都关严了,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意愿。而且他的本意也只是想制造自杀的假象,为何法院以爆炸罪对他进行判决呢?
洪道德:他本人可能有个误解,他自己的想法和行为本身会带来的后果不是一回事。他想造成自杀的假象归隐山林,这只是他进行这次犯罪的动机,但就这次爆炸来讲,他是希望它能成功的,因为只有爆炸了,他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他明明知道一定会造成危害后果,然后还去追求这个后果,这就是法律上的故意了。他所说的想归隐山林只是他的动机,是产生这次犯罪的一个内心冲动,而不是他这次犯罪追求的目标,他这次犯罪追求的目标就是一定要炸起来,一定要把所谓的“他”给炸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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