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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杀慎杀”理念应取代“从重从快”习惯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1日00:36  红网

  读9月9日《南方周末》的报道《“疯汉”杀人的艰难免刑》,我想起了4月28日同为头版头条的《南平杀童案:死刑后,大家都解脱了》,两篇报道皆为记者柴会群所采写。

  前者所讲乃是,广东潮州中级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杀人重案时,察觉出凶手的精神病迹象,并主动提出进行精神病鉴定,最终依法作出免刑判决。成为当地数十年来第一起精神病人杀人被判“无罪”的案件,在广东乃至全国,也极其罕见。而后者南平杀童案的郑民生,显然要为大家所熟知多了,最终被执行死刑的结局也曾大快人心,可不曾为媒体所渲染的是,尽管曾提及郑民生为“疑似精神病”,但精神鉴定从未进行。柴会群也不无遗憾的在报道中写到:“随着郑民生被执行死刑,司法精神鉴定已永无可能进行。郑民生到底是不是一名精神病人?在死刑执行之后,可能再也无法找到答案。”

  初读南平杀童案的时候,怀疑郑民生是精神病人的念头也不是未曾有过,但一想到郑民生已被处决,当时觉得问题的实际意义似乎已不大。可如今再读报道却不曾料想,从“疑似精神病人”经司法精神鉴定变成“真正精神病人”,其中充满也各种偶然因素,换而言之,“疯汉”的死与不死,并不完全由法律说了算。

  尽管我国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产生的危害行为,经过法定鉴定程序,不负刑事责任。”可“杀人偿命”的朴素法律原则牢牢占据了绝大部分公众的内心,如《广州日报》4月14日刊发的评论《如果郑民生是精神病……》,作者在最后写到:“面对8个孩子的生命,甭管有没有精神病,郑民生还是赶紧去死吧。”颇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意味的言论,读起来却有种“后背凉飕飕”的感觉,在作者的眼中,郑民生的生命已变得无足轻重了,除了死似乎也已别无选择。

  可“杀一”是否真能“儆百”呢?南平杀童案之后的接连几起杀童案,以雄辩的事实说明“杀一”与“儆百”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温家宝在接受凤凰卫视对杀童案的采访时也明确表示,“不但要加强治安措施,还要解决造成问题的深层次的原因。”可见,“从重从快”的习惯性办案手法,并不见得多么可取,从“少杀慎杀”的理念出发,寻出问题的源头,才能真正找到解决之法。

  “他一人做事就让他一人承担吧,我们还要生活。”这是郑民生的亲戚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所说,类似的话,在《“疯汉”》一文中也有出现:“由于其(疯汉)父母均年事已高,且家庭贫寒,拒绝将刘宝和(疯汉)接回,甚至要求将刘宝和枪决了事,以平民愤。”无论是郑民生还是“疯汉”刘宝和,其个体都是一个十足的悲剧,不仅遭到了社会的谴责与遗弃,甚至连家属亲戚也未能例外。可如果连一个法律程序的正义的也不能给他们,抛弃法律文本以迎合汹涌的民意,真正的法制社会又从何谈起?

  当然,既有充分的担忧,也有十足的传统习惯,使得我们对待杀人犯,绝不心慈手软。以郑民生为例,如果经过司法精神病鉴定,确定其确有精神病,到时杀与不杀显然将更为两难。“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杀了又有违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可必须得知道的是,真正的法律公平与正义,越是在弱者与底层身上,体现的就越为明显。强者与上层,使用法律更多只是一种手段,可这却是弱者与底层最后的避难之所,如果法律之门也对他们关闭,他们势必将是走投无路。

  不仅如此。更因为,目前在我国,“精神病”似乎已成了公权力一种屡试不爽的惩戒手段,甚至可以说冠之以“杀手锏”的称呼,穿法袍屡次上访的法官冯缤被视为是精神病,杀死官员自卫的邓玉娇也曾被认为是精神病。惰性的法律思维既然可以把真正的精神病人说成不是,当然也可以把正常人说成是精神病人,这一点,在美国电影《飞越疯人院》里有着最好的诠释。

  案犯司法精神病鉴定一环的缺失,表面上说明的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其实,更进一步折射的乃是,“从重从快”习惯僭越了“少杀慎杀”理念,而这,远不只是表现在办案这一方面。

稿源:红网 作者:詹万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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