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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区内发掘化石需获批准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1日01:25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孙乾)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内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其他区域发掘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这是《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的明确规定。记者昨天获悉,该条例经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古生物化石收藏热的出现,古生物化石的经济价值日益升高。由于经济利益驱动,出现了乱采滥挖现象严重、收藏单位收藏行为不规范、古生物化石市场混乱、古生物化石走私严重等问题,需要通过制定条例完善监管措施。

  条例明确规定,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内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其他区域发掘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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