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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孪生”笔录说“不”

  本报讯(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梅静 张永亮)近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与该区公安局会签《关于规范电脑制作笔录的实施意见》,以杜绝电脑制作笔录不规范现象的发生。

  近年来,广陵区检察院受理的公安侦查卷宗中,办案笔录普遍采用电脑制作方式,格式统一,字迹清晰工整。但该院办案检察官在工作中发现,办案笔录中有时会出现一种奇怪的现象:同一犯罪嫌疑人前后所作的数次供述一字不差,甚至连标点符号都一模一样;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主要部分有时也完全一致。这种笔录被检察官形象地称为“孪生”笔录。

  经过对笔录进行比对和研究,检察官们发现,“孪生”笔录系用电脑复制粘贴的方式制作而成。经了解,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公安机关个别侦查人员办案存在急于求成思想,得到一次较为详细的供述后便不愿再作深入调查,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证人时,所提问题与先前大同小异。至于犯罪嫌疑人或证人的回答部分,则直接复制以前的笔录内容,从而使案件达到“供述稳定、证据相互印证”的质量要求。这一现象引起了广陵区检察院领导的高度重视。该院检察长陈俊认为,“孪生”笔录对案件事实的侦查、证据的固定以及最终的定罪量刑危害极大,根据今年7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属非法证据,应当坚决予以排除。

  就“孪生”笔录问题,广陵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进行了会商,双方会签了《关于规范电脑制作笔录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笔录系以复制粘贴方式制作的,一律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并分不同情形要求公安机关改正、纠正和问责。公安机关也表示,今后的执法过程中将严格遵循意见要求,坚决杜绝电脑制作笔录不规范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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