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记者丁玥 通讯员武劳宣 实习生陈璐报道: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出通知,上调工伤人员待遇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据悉,根据《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武汉市将对工伤致残人员每月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在原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伤残津贴:致残一级增加160元;致残二级增加151元;致残三级增加142元;致残四级增加133元。另外,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致残五级增加124元;致残六级增加106元。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1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3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增加71元;父母、子女增加53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18元。
此外,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各统筹地区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将按照本地区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期限同步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应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随之调整。
本次增加的工伤待遇,将按原渠道支付。新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目前未付差额部分将予以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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