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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置对口支援资产要挨处罚处分

  本报讯(记者 熊德壮)为保障对口支援省市援助我省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省政府日前出台《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省市援助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对口支援资产的移交、使用及管理作出严格规定。

  根据该办法,对口支援资产由受援县(市、区)政府统一接收。受援县(市、区)接收对口支援资产应当进行产权登记,接收使用对口支援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制作和核发《对口支援资产产权登记证》。

  接收的对口支援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符合审计条件的应当进行决算审计。已经过对口支援省(市)审计的,审计结果作为移交资产、产权登记和入账管理的依据;未经对口支援省(市)审计的,以对口支援省(市)提供的竣工决算资料作为移交资产、产权登记和入账管理的依据。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接收对口支援资产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对口支援资产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主管部门、接收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对口支援资产,以及在上缴、管理对口支援资产收益或下拨财政资金中有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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