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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从立法试验田迈向法治之城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1日08:33  深圳特区报

  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 方兴业)今年7月1日,国务院批准深圳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宝安、龙岗两区。忽如春风入鹏城,深圳101个特区法规和41个规章随即覆盖全市,深圳从此进入法制一体化时代。

  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18年来,深圳制定法规194项,是我国地方立法最多的城市。这些法规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深圳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

  从立法空白到法规过百,从发文行令到依法治市,从“一市两法”到法规统一,深圳正从“立法试验田”大步迈向法治之城,迈向文明、有序的法治社会。

  立法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

  率先打破铁饭碗,率先放开物价,率先建立劳动力市场,率先实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这是敢闯的深圳人的改革创新之举。

  深圳把改革与立法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立法把改革成果固定下来,及时实现改革政策和措施的法律化、制度化。翻看深圳的立法史可以看到,轰动全国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制度,具有普遍推广意义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模式,政府物资的集中采购制度,这一系列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的改革成果都被写进了相应的法规中。

  深圳不仅通过立法固化改革成果和经验,还以立法推进、引导改革。以有限责任公司条例、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国有独资公司条例这三个公司条例为代表的一批经济法规,是在国家没有相关法规的情况下制定的,大大加快了企业改制,推进了国企改革,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法制基础,为国家和地方相关立法提供了经验。

  立法为科学发展开辟新路

  当历史的年轮进入新世纪时,经过长期高速发展的深圳,在资源和环境承载力上难以为继。深圳立法方向与时俱进,通过立法促进科学发展。

  2006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出台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这是一部贯穿科学发展红线的法规,是深圳发展循环经济的纲领性法规。条例建立了绿色GDP核算以及资金支持等10项先进制度,成为推动深圳循环经济发展的强力引擎。

  作为破题之作,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是“母法”,随后,其“子法”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排水管理条例等法规相继诞生,初步形成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体系。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构建和谐社会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深圳积极开展社会立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关于解决法院“执行难”的决定、法律援助条例等法规,都是近几年社会立法的重头戏,已在和谐深圳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法规铺设的轨道上,深圳的科学发展之路越走越宽广。

  立法守护深圳的“根”和“魂”

  深圳的高速发展是世界城市发展史上的奇迹。创造这一奇迹,深圳靠的是改革开放的政策,是敢闯敢试的精神。改革与创新是深圳之“根”,深圳之“魂”。

  深圳要为这“根”和这“魂”立法,通过制度设计,激发改革热情、汇聚改革智慧、形成改革共识,使改革创新成为深圳的“传家宝”。

  2006年,深圳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该条例要求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将改革创新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建立了改革创新奖励制度。对阻挠改革者要予以责任追究;而对改革失误者,只要没有从中牟利,可以“网开一面”。

  改革创新试验地诞生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别具意义,媒体争相报道,全国反响强烈。一些媒体评论认为,该法规体现了深圳“以特别之为,立特区之位”的雄心。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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