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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而立成就深圳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1日08:33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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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个行为法定化

  九个行为法定化是1999年市委在《关于加强依法治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的决定》中提出的法治目标,这九个法定化是:机构组织、编制、职能法定化,行政程序法定化,行政审批法定化,行政收费法定化,行政处罚法定化,政府投资行为法定化,行政执法责任法定化,政府内部管理法定化。

  依法治市的九个法定化全面涵盖了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它的出台,有力地推进了深圳的依法治市工作,掀开了法治历史的新一页,也为全国的依法行政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两个立法权

  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授予了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

  经济特区立法权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授权立法权,为特区的改革开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在特区的特殊政策逐渐取消以后,特区立法权已成为推动特区进一步改革创新的最重要武器,在特区未来发展上还将继续发挥“先行先试”的重大作用。

  2000年国家立法法实施,深圳与全国其他较大城市一样被授予较大市立法权。从此深圳拥有两个立法权。

  今年7月1日,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特区法规法律效力随之覆盖全市,深圳的法治优势更加明显。(方兴业)

  专家点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

  深圳为建立市场经济

  法律体系提供经验

  1992年7月1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深圳市历届市委都十分重视立法工作,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深圳市人民政府在深圳市委的领导下,发扬敢闯敢试的精神,勇于探索、善于探索,大胆借鉴国内外先进立法经验,制定一批较高质量的法规和规章,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深圳立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紧紧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法制框架。深圳市在注重经济立法的同时,也非常注重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立法,特别是在近几年,深圳在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立法,更是投入了大量精力,也取得明显的成效。

  深圳立法另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走创新之路,始终坚持以立法促改革、促创新,从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出发,先行先试,先于国家和其他地方制定了一批以经济立法为主导的法规和规章,既保障了深圳改革开放始终走在前列,发挥“窗口”、“排头兵”作用;也为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提供了经验和借鉴,发挥了立法试验田的作用。立法法实施以后,深圳较好地处理两个立法权的关系,在特区立法方面突出创新性,在较大市立法方面突出实施性,用好两个立法权。深圳立法实践证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是完全正确的,深圳不负重托,不辱使命,没有辜负中央对深圳的期望。

  (方兴业)

  大事检索

  ■1991年2月19日,深圳市政府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第一个规范股份公司的规定。1993年4月26日,深圳市人大一届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标志着现代意义的公司法律制度框架在深圳经济特区率先建立。

  ■1997年在全国还没有统编的中小学法制教材的情况下,深圳借鉴新加坡、香港经验,编写了全国第一套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教材——《中小学生法制教育读本》(高中、初中、小学版三册),从而建立青少年学生学法用法长效机制。

  ■1983年7月15日,“深圳蛇口工业区律师事务所”挂牌成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全国首家挂牌称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机构,是中国律师业开始与国际接轨并突破原有制度框架的试水。1995年,深圳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率先在律师体制、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律师提前介入案件、律师惩戒和律师职业风险责任制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改革和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颁布奠定了基础。 (方兴业)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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