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维)青海省西宁市南滩地区检察院派驻青海省建新监狱检察官,近日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并纠正了一起法院刑期计算错误的案件。
服刑犯蒋含寿2006年2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大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大通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为轻微伤,同年5月19日蒋含寿被释放。被害人张某对鉴定结论不服,经重新鉴定认定为轻伤,大通县公安局又以同一事实于2008年4月20日对蒋含寿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法院以蒋含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2008年4月20日起至2010年10月19日止。
检察官通过调阅案卷及走访相关人员后认为,蒋含寿两次被逮捕系同一犯罪事实,法院在计算刑期时应当把第一次羁押的3个月予以折抵,执行刑期应为到2010年7月19日止。虽然法院送达同级检察院、律师以及当事人的判决书刑期起止时间是正确的,但送达监狱的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中却没有进行折抵,是到2010年10月19日止。同一份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竟存在不同的版本。
针对上述问题,南滩地区检察院依法向大通县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该院依法予以纠正,并就判决书中出现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大通县法院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对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教育,规范法律文书的制作、送达,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法院收到后,及时进行核对,对刑期计算错误的判决书依法进行了纠正,并向南滩地区检察院、建新监狱和当事人蒋含寿送达了新的判决书、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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