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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执法权力的“一车黑衣人”来做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3日00:06  红网

  前天,在丰台区大红门西路西马金润家园西北门口,大红门街道办事处与城管清理水果摊时,街道办所聘保安与商贩发生冲突,双方均受伤。昨天记者从丰台警方处了解到,小贩侯某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刑事拘留。(9月12日《京华时报》)

  本人并不支持占道经营,但更反对一切粗暴“执法”。占道经营是为小错,而暴力“执法”却乃大恶。小贩的占道经营诚然有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但城市管理者动用“一车黑衣人”来“联合执法”的行为却更值得纠正。就丰台警方刑拘小贩事件来说,至少有两点疑问需要有关部门来解释。

  首先,无执法权力的“一车黑衣人”来做什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报道说,“一车黑衣人与丰台大红门城管分队联合执法时,因不能出示有效证件,与一水果摊贩起争执。”

  显然,有关部门过错在先。“有目击者称,黑衣人将摊贩扎伤。大红门街道表示,黑衣人是街道综合执法队聘请的保安,并无执法权力。”那么我们就有疑问了:既然是“执法”,怎么就不能出示有效证件呢?既然黑衣人并无执法权力,那么请他们来执什么法?

  说白了,有关部门是想利用人多势众来“武力解决”的。可是,恕笔者直言,当看到报道中“一车黑衣人”的描述时,我想到的不是今天的北京街道办事处在清理占道经营,而是条件反射地联想起七八十年前的上海滩青洪帮在争夺地盘。——本该光明磊落的政府行动为何被蒙上了一层神秘的色彩?

  其次,小贩侯某被刑事拘留的涉嫌罪名合适吗?《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妨碍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从条文的文义角度看,“依法执行职务”就意味着所执行的职务本身必须是合法的。从立法精神看,规定妨碍公务罪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公务人员依法、正确、正当地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

  这里,小贩侯某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刑事拘留于法无据。本案中,“一车黑衣人”的神秘身份注定了他们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加上前面大红门街道办事处所说的“并无执法权力”,也就更加彻底地否认了“一车黑衣人”不是在“依法执行职务”。

  莫让城市管理变成街头武打片拍摄现场。程序的非正义不能带来结果的正义。虽然清理占道经营是一件利于城市整体形象提升的大好事,但是在整个过程中必须做到合情、合理、合法。否则,违规违法的“执法”带来法的尊严不彰之严重后果比小贩占道经营对社会的危害有过之而无不及。

稿源:红网 作者:鲁开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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