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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不应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的问题,属于自然人主体犯罪的范畴。我国刑事立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关注较多,对老年人犯罪关注较少,这与司法实践和国际通例是不协调的。不少人认为随着年龄的增长,由于身体和精神等原因,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在减弱,因此对老年人可以适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笔者认为该观点缺少合理性依据,在操作中也很难界定年龄上限的标准,因此刑法不应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

  主张应当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上限的观点认为,首先无论是年幼者还是年老者,都属于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缺陷的人。如果承认对年幼者减免刑事责任具有科学依据,基于同样原因,也该承认对年老者减免刑事责任。其次,我国是个传统思想很深厚的国家,自古以来就奉行尊老爱幼的思想,并将其视为美德,对年老者采取与年幼者相似的刑事责任减免制度,符合公众的普遍要求。最后,刑罚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犯罪,不是惩罚犯罪。高龄老年人犯罪后,受年龄和身体条件等因素的限制,即使不适用刑罚,犯罪的老年人也往往不会继续再犯罪,刑罚适用的特殊预防目的也达到了。同时,让身体状况不好的老年人去接受难以承受的司法审判,其实质也是对人权的践踏,反而使社会的公众因认为刑法的不人道而产生反感,而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立法有对于达到一定年龄就可以免除责任的刑罚条款。如果将达到一定年龄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无疑是刑事立法上的倒退。对老年人的特殊关照,可以在量刑时或服刑时给予老年人必要的优待条件,而完全免除其责任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而不可取。

  行为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其主要依据是行为人具有意志自由,其取决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当一个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学习了知识,领悟到了更多的人生经验,才逐步具备相应的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当自然人达到一定的年龄段,其生理功能和心理能力会自然衰退,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与年龄增长却可能呈反比的关系。

  与此同时,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在实践中不容易操作。首先年龄的上限如何确定。在立法具体规定年龄上限时,到底以多大的年龄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标准,必须予以明确。那么可否以全国人口平均寿命或是本地区的平均寿命来衡量呢?笔者认为存在很大的问题,主要在于人口的平均寿命是受经济发展水平、生活状况、环境、职业等诸多的因素影响,是一个变量,很难将其固定化和模式化。据1978年人口普查统计,我国人均寿命男性为66.9岁,女性为69岁。但到了2005年我国的平均寿命已达71.8岁,属于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了。其次,规定出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也缺少充足理由。我国刑法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基于不满14周岁的人,还处于幼年时期,身心发育不成熟,由于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法律规定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在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上却缺少合理的科学依据,简单地以“身体健康状况”来主张责任的免除,显然是不合适的。

  (作者单位: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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