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代表与检察官建言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正在面向社会征集意见。9月3日,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邀请代表、专家与检察官面对面,畅谈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限制死刑,立法为主还是司法为主?

  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检察长夏阳认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刑法谦抑性的落实还不够,对死刑废除的力度还不够大。这次草案拟一次性消减13个罪名的死刑,毕竟还是有55个罪名保留了死刑。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认为,严格控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到最终废除死刑,这是人类刑法执行的一个基本规律。不过,我认为通过立法的方式限制死刑,不如通过司法的方式限制死刑,比如,严格执行刑法关于死刑适用的标准;也可以通过适用死缓的方式来减少死刑立即执行,即使要判处死刑,也应该优先考虑适用死缓。

  “酒驾、恶意欠薪”入罪应慎重考虑

  “酒驾、恶意欠薪”应否入罪?夏阳认为,历史经验表明,对于社会控制而言,刑法的功能是有限的。恶性犯罪频繁发生,固然与刑法的介入度、惩治力度有关,但也与相关的社会调控措施不完善,其他法律规范、社会规范调整功能的弱化有关。如果行政执法力度再大一点,方式再多一点,酒驾、飙车和恶意欠薪这些行为也未必非得入刑。比如恶意欠薪,其实可以通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来调整,既然可以通过现有刑法实现保护的目的,是否还有必要新设立一个罪名?

  陈忠林表示,刑法有一个“迫不得已”原则,也就是其他方法都不能制止,如果不动用刑法来制止,这个社会秩序将受到严重威胁,在这种情况下才动用刑法。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是可以用其他方式加以控制的。如果执法部门严格执行交通法律法规,醉酒、飙车能够被控制。动用刑法手段,还要有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司法成本太高,反而不如行政执法的效率高。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梅传强说,对恶意欠薪的行为,可以不用刑法介入,完全可以用行政的、经济的或者民事手段调整。对危险驾驶行为可以入罪,但应该有“情节严重”的限制,不然就会扩大打击面,容易形成法不责众的尴尬局面。

  罪责刑不相适应问题依旧突出

  陈忠林提出,草案废除一些罪名的死刑,延长数罪并罚刑期,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罪责刑不相适应的状况,但是“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问题依旧突出。草案在死刑和死缓之间存在非常大的鸿沟。在我国,一个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只要表现得好,两年后改为无期或者20年有期徒刑,10年以后就可以假释,也就是说只要十几年就可以出来,这太轻了;而如果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命一下就没有了,又太重了。国外(比如意大利)的无期徒刑基本上要在监狱里面呆一辈子。

  建议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定为25年,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低于20年,没有重大的特殊情况,建议对被适用死缓的罪犯不能假释。

  梅传强主张,为了缩减死刑和生刑之间的差距,死缓最好只能减为25年,而不要像草案规定的,一下子就可以减到20年。草案规定,对于某些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或者20年有期徒刑后,就不得再减刑了。这样的规定考虑欠妥,剥夺了他再减刑的资格,不利于改造。如果把它改成被适用死缓的减为无期徒刑或者25年有期徒刑后,表现好还是可以减刑,但是规定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20年,这样规定可能更合理。

  相关链接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刘玲:

  建议删除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一次将“社区矫正”写入,非常具有前瞻性。但是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的规定并不严谨。

  “劳动并不都是有偿劳动,还包括公益劳动,而且公益劳动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形式之一。”刘伶说,这条规定容易让矫正的对象产生误解,只要劳动了,就得付报酬,而公益性劳动是不支付任何报酬的。鉴于此,建议将这一款删除。

  (谢文英整理)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