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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对量刑情节的适用顺序予以明确

  当前,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在通过量刑规范化试点、量刑建议等方式推动刑事案件的量刑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量刑情节和各具体罪名的量刑进行了规定,对推动量刑程序的规范化和量刑结果的公正性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意见》并没有就各从重、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发生竞合时的适用顺序问题进行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对各量刑情节的适用顺序予以明确。

  B明确量刑情节适用顺序的意义

  首先,明确量刑情节适用顺序是继续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需要。量刑规范化工作,需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和推动。从审判机关的角度来看,即使按照规定的量刑幅度进行刑期的裁量,法官对量刑情节适用顺序的不同认识也将会导致最终宣告刑的巨大差异。因此,明确量刑情节的适用顺序,有利于法官在量刑时准确地把握各量刑情节及其顺序关系,统一法官对从重、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顺序的适用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对于量刑规范化而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检察机关来说,量刑规范化和量刑建议是公诉工作所面临的全新领域,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并没有太多的经验可循,对审判机关的量刑规律也缺乏足够的认识。如果对量刑情节的适用顺序进行规范,对于检察机关积极稳妥地推进量刑建议和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率,无疑会有积极的意义。

  其次,明确量刑情节的适用顺序是推动建立独立量刑程序的实体法基础之一。建立独立的量刑程序,实现量刑程序、量刑推理的公开,避免“估堆式”量刑,是量刑规范化的程序保障。现行刑事诉讼框架下,就定罪程序而言,在出现罪数的竞合时,都有想象竞合犯、牵连犯、法条竞合等一系列较为成熟的理论或具体的司法解释作为三方参与和两造对抗的共同诉讼规则可供遵循。但是,在量刑程序中,如果出现量刑情节的竞合,无论是在刑法理论还是在法律、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共同的诉讼规则指导。因此,明确量刑情节的适用顺序,形成量刑情节竞合时的适用规则,是推动建立独立量刑程序的实体法基础之一。

  第三,明确量刑情节的适用顺序有必要借鉴国内外刑事立法的先进经验。我国台湾地区就对量刑同时存在加重、减轻情节时的量刑情节适用顺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台湾刑法典第七十一条规定,“刑有加重及减轻者,先加后减。有二种以上之减轻者,先依较少之数减轻之”。日本还就加重减轻处罚的基本步骤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日本刑法典第七十二条规定,“同时加重和减轻刑罚时,按照下列顺序:一、再犯加重;二、法律上的减轻;三、并合罪的加重;四、酌量减轻”。这些关于量刑情节的适用顺序立法经验,值得我国借鉴。针对我国基层法官法律素养整体不高和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具体特点,我国对量刑情节的适用顺序应当作出更为详细、操作性更强的规范。

  B明确量刑情节适用顺序的制度设计

  我国现行刑法文本当中共有量刑情节61个,分为从重、从轻、减轻、免予刑事处罚和不得判处死刑五大类,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考虑,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加重处罚。这61个量刑情节,分布在刑法总则当中的有21个,分布在刑法分则各罪名当中的有40个。在对各量刑情节的含义及适用对象进行界定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应当明确量刑情节的适用顺序:

  (1)先刑法分则规定的量刑情节后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情节。从一般量刑步骤来看,先分则、后总则,即先从分则当中确定行为人所应判处的大致刑期范围,再结合其他量刑情节确定进一步的修正法定刑,直至得出宣告刑的量刑方式是司法实践中的惯例;从总则量刑情节与分则量刑情节的关系来看,刑法分则所规定的量刑情节相对于总则量刑情节来说,是具体到各个罪名的特殊情节,属特别法条的行列,按照特别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适用的原则,应当先行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量刑情节,之后适用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情节。

  (2)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之间,先从重后从轻;从重情节与减轻情节之间,先减轻后从重;从轻情节与减轻情节之间,先减轻后从轻。先从重后从轻、先减轻后从重,可以明确行为人所犯罪行在没有量刑情节时所应判处的刑期和考虑量刑情节后所应判处的最高或最低刑期,这样,可以再度结合第二步适用从轻或从重情节在前述两个刑期之间进行平衡选择出合适的宣告刑,确保先行适用的从重、从轻情节的作用均可落到实处,防止量刑情节被虚化。先减轻后从轻,说明应当对行为人判处相对于所犯罪行较轻的刑罚,因此,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这一原则出发,在对行为人刑期进行减轻后再行从轻,从而使行为人获得较低的刑罚。

  (3)针对行为的量刑情节先于针对行为人的量刑情节。所谓针对行为人的量刑情节,是指不是基于行为人的特定行为作出的,而是针对行为人本身的特定情况所规定的量刑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立功、又聋又哑的人、盲人、未成年人,除此以外,都是针对行为的量刑情节。数罪并罚情况下的量刑,是法官先对行为人的各个罪行所应适用的刑罚结合每个罪行的量刑情节分别进行裁量,在此基础之上,再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对行为人所应宣告的总刑期进行裁量。在这种情况下,针对行为人的量刑情节,并不是适用于行为人的某一或全部罪行,而应当作为对人的奖励适用于行为人和行为人所应判处的总刑期。因此,此种情况之下的量刑,应当在法官对行为人所犯各罪行结合针对行为的量刑情节确定所应判处的刑罚后,再结合针对行为人的量刑情节在最低刑期以上、总刑期以下进行裁量,最终确定宣告刑。

  (作者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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