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记者黄中朝、通讯员蒋忻、宋欣然)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并定于10月1日起执行。
与2005年版《省药品目录》相比,2010年版《省药品目录》放宽了适用范围,增加了药品品种,扩大了参保人员就医用药的选择权;分类确定参保患者医疗保险用药支付管理办法,确保基金使用效率最大化;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管理,引导合理用药,防止药物滥用,减轻参保患者自费负担;明确了部分特殊用药的支付规定;确定统一执行时间和过渡期管理办法。
省人社厅要求各统筹地区严格执行《省药品目录》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省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要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定的药品通用名编码,及时更新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药品数据。凡属《省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限制其使用和报销。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外,不在目录的药品不得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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