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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收了费就要尽责

  本报讯 (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刘丽 曾晨)市民王先生在小区内行走时被大风刮起的一块三合板砸伤,花费医药费1.8万余元,为此王先生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因物业公司未及时清理下水道导致业主家中被水淹泡坏地板,也引发一起官司。记者昨日从雨花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已就这两起案件进行宣判,两家物业公司均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一路上被装修垃圾砸伤

  日前,雨花区某小区业主王先生在小区内行走时,突然一阵大风将一块三合板刮起,迎面将其砸倒,王先生被送往医院抢救,花费了医药费1.8万余元。经法院查明,该三合板系小区内业主的装修垃圾,被堆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位置,物业服务公司曾向每个装修户收取了200元的垃圾费。

  雨花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被告物业服务公司既然收取了小区业主200元的垃圾费,就有及时清理业主装修垃圾的义务;但其没有及时处理,有违反约定的行为,所以物业公司必须为王先生所受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二小区积水浸坏家中地板

  另一起案件中,某物业公司因未及时清理下水道,导致天降暴雨时雨水无法及时排走,大量雨水被蓄积并漫至雨花区某小区一楼业主张先生家中,将张家地板全部泡坏。张先生因此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对方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定期清理下水道,是造成张家被雨水浸泡的主要原因,物业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应赔偿张先生的损失。

  法官表示,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小区火灾、水患或坍塌等重大事故发生。所以,在小区发生火灾、水患或者其他重大事故的情况下,首先应当审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是否在发生事故后采取了有效措施。如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存在过错,则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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