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焦点访谈》近日披露,武汉一些建筑工地长期以自行印制的代金券作为工资向农民工发放,农民工可使用这种代金券在工地上购买日用品和伙食,用得越多,工资年终结算时被抵消得就越多。
用代金券抵工资,并且年底才结算,已违反劳动法“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规定。这怪事具有三大罪责:拖欠工资、限制工人的消费自由并间接侵犯工人的人身自由。可怕的是,民工没有表现出强烈的愤怒。
首先,“代金券”不是个别工地的行为,农民工深感无奈:“他给票你就只能在他的工地干活,在他的食堂消费,让农民工你吃也得吃,不吃也得吃,不然的话你就走人,换一个工地也是这个样子”。其次是上告无门,有举报人多次向武汉市建管站和劳动检察大队反映过,这两家职能部门却都表示未接到过举报。错误的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就会演化为潜规则,成为民工在建筑工地工作必须接受的条件,资方就会视为理所当然,民工也会渐趋麻木,工资年结制就是活生生的例子。
这不免令人感叹,法律缘何屡屡沦为纸上的权利?时下工会正艰难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事实上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就规定,有关劳动报酬等事项,“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五条还明确了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但是,直到现在工会才现身,而劳动行政部门仍未积极介入,我们所看到的还是“劳动关系双方机制”而不是“三方机制”。
工资月支付被年支付取代,劳动行政部门一直被蒙在鼓里?作为一般公众,我们现在终于明白,近年来年底都要发生民工讨薪事件,因为平时老板只发放基本生活费甚至代金券,工资都是年结,此时再拖欠,如何回家过年?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理讨薪事件时,不可能不察觉,为何不依法制止而任其盛行呢?一句话,是行政部门失职,法律才被潜规则取代。
贵州安顺 伍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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