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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带班下井”就能杜绝矿难频仍吗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3日09:43  半岛网

  文/王传言

  

  在矿难频仍的中国煤炭生产中,如何杜绝事故的发生一直是一个问题。在7月1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在我国并非新规,在2005年至2007年,国务院和相关部委先后下发3个“指导意见”规定了该项制度,并在一些重点煤矿执行,但没有达到目前规定“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要求,也没有刚性约束力。特别是对那些层层转包的小煤窑来说,“带班下井”制度是形同虚设。

  正是由于没有约束,这样的“带班下井”制度已经形同虚设。而再次规定是不是还会收到一样的效果呢?还有待事情的进一步发展再下结论。但这个制度本身就是千疮百孔的。因为对于制度本身的细则没有一个完善的规范。再者,也是最重要的是没有对违反这样规定的煤矿领导进行如何处罚进行一个有效的规定。在没有刚性约束的制度面前,只能成为一纸空文,演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故事,而矿难还是会继续上演。

  对于矿难,煤矿的领导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在“带班下井”制度中,煤矿领导到底属于哪个基层的领导呢?是矿主还是班长?这些都没有规定。也即,对于领导带班下井中的“领导”根本没有严格的规定,这样,该如何执行就是一个最大的问题。因为在国有煤矿和私营煤矿中,领导的指向明显是不同的。当领导一词没有严格意义的指向的时候,执行政策的人便有了“空子”可以钻。

  煤矿的领导无论是什么样的领导,当事故发生的时候,假如真的跟矿工在一起。无疑是对于抢险指挥失去作用,因为已经困在井下。这样,就只能导致“群龙无首”的局面,对于事故的善后工作不是一种很好的预兆。所以,假如各个煤矿真的执行这样的领导下井的政策,颇具有小打小闹,大材小用的意图。因为领导毕竟不是操作工人,领导应该做的就是宏观层面的决策。

  矿难的杜绝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最应该加强是事前的控制,对于煤炭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事前的检查以及事情过程中的监督。而希望通过领导“带班下井”这样的政策来杜绝矿难的发生颇有些痴人说梦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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