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叶青)与卖淫小姐电话中谈好了价钱还未见面,熊某即被警方抓获,并被拘留5日。因对公安的处罚不服,熊某将某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二中院终审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熊某通过按摩广告卡片电话联系了“小姐”崔某,两人协商欲以3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二人尚未见面之时,即被民警及时查获。某公安分局依法对熊某处以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熊某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撤消公安机关的处罚。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熊某的诉讼请求,败诉的熊某表示不服,遂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熊某与崔某卖淫嫖娼经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仅因公安机关的及时制止而使二人未发生性关系。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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