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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商业化,不越位就行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3日10:07  半岛网

  文/滨兵

  

  “社会治安商业化运作”是否可行 ,需要实践来证明。从邵东的实践效果来看,我以为 ,这是值得肯定的 ,不妨一试。

  首先,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实施“社会治安商业化运作”,能够充分调动社会人员积极参与社会治安,这对于当地的社会治安来说,无疑是个有力举措。从实际情况来看,邵东的市场多,尤其是外地人口和流动人口多,治安形势比其他地方显得复杂得多。如果不“创新”,就是坐以待毙了。从这个意义上说,邵东的“社会治安商业化运作”是一种制度创新,是一种积极的行动,有何不可?

  其次,保安参与社会治安管理,并不是拥有执法权。他们自身的角色定位很准确。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发现“两抢一盗”等犯罪行为 ,并配合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说到底,他们只不过是有意识的“见义勇为”人员。尽管许多人可能奔着奖金而去,但只要能对当地老百姓的安全有利,又何妨?更重要的是 ,这些保安并没有私自执法,而且对此还有非常明确的监管。

  打造平安社会,需要有一定的警力做保障。警力如果不足怎么办?调动更多的人参与治安,无疑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只不过,实施“社会治安商业化运作”,是用金钱来调动积极性 ,但只要有用,就可以一试。在看待社会治安商业化运作时,我们不妨使用交换的经济思维——保安公司获得了财政的支出,社会获得了保安公司提供的治安服务。在这个经济交换中,只要保安公司提供的治安服务是合格的,就可以说财政没有打水漂,也没有被当作顺水人情。

  这项被称为更大胆和更彻底的“见义勇为商业化”升级版,遭遇误读是正常的 ,毕竟是创新之举。但我们要看到,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变革,社会治安形势发生了根本变化,也给警方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考验,以往那种全民动员、实行群防群治的治安防控体系亟需不断升级,运用市场机制聘用保安企业采取“商业化包夜治安”不失为与时俱进的尝试与务实之举。

  笔者认为,“效果是最好的验证”,只要能够及时检查,不让保安行使执法权,只要能切实对社会治安的好转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社会治安商业化运作”,不仅可以一试,而且还将成为社会治安的一道有力的“保护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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