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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层次性差异明显 四大理念奠基公平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3日11:42  国际在线

  前不久,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撰文认为,我国目前正在实现从传统的家庭保障和计划经济时期的单位保障到社会保障的历史性跨越。但他强调,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主要问题是:城乡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广大农村地区严重滞后,一些基本保障制度覆盖面比较窄,保障水平不高,尤其是农民、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城市无业人员和城乡残疾人等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比较突出。也就是说,实现我国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任务仍然艰巨。

  自社会保障制度在德国诞生后120多年来,“公平原则”一直贯穿着社会保障思想发展和制度建设的始终。中国的执政党正把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作为执政为民的重要内容,这既是执政党对自己执政经验的总结,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目前这一工作的推进需要提高五个方面的思想认识。

  公平是首要原则

  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属于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资源在公共领域的分配。因此,减少社会不公,维护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归宿。公平原则反映了社会主体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追求,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精神,主导着社会保障相关制度的建设过程。

  从历史发展的轨迹上观察,仅靠政府的一般济贫措施和慈善事业已不可能解决问题,以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先导,社会保障制度在欧洲国家率先开展起来。1935年,美国颁布《社会保障法》,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跨了一大步。社会保障制度正式成为一种社会制度,形成了政府依法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使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生活发生困难时,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基本生活。

  实践表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解除劳动者后顾之忧,促进公平、稳定社会等方面具有良好作用,由此社会保障制度很快由少数资本主义国家扩展到全球。尽管各国的社保制度内容、途径、方法有异,但维护公平始终是该制度的选择初衷和基本蕴意。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反映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孜孜追求。

  从法律视角而言,享有充分的社会保障是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权利,也就是使人成其为人,成为有尊严的人的基本要求。就像前联邦德国总理路德维希·艾哈德所言,“只有在充分的‘社会保障’的基础上——同时有精神自由——人们的人格才能得到公平的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立足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诉求。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倾斜性保护,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恩格斯语),进而实现公平与正义。各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无非是将人们应当公平享有社会保障法律化、实证化,以使社会公平的理想变成可行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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