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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节出去玩警惕三大侵权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3日14:51  北京晚报

  近日,香港女导游阿珍强逼内地游客购物并辱骂内地游客的视频在网上曝光,引起社会舆论哗然。随着中秋、国庆节的临近,“零负团费”、“恶导游”、“强制购物”等旅游问题再次成为公众谈论焦点。今天海淀法院法官向消费者发出旅游维权警示,提示游客在跟团旅游消费中谨防最易出现的三种侵权行为以及在索赔时应注意的两个重要问题。

  现象1 零负团费揽客

  法官提示:侵犯游客消费知情权

  当前,部分旅行社以“零团费”甚至“负团费”吸引游客,实际上旅游过程几乎是全程购物,根本享受不到旅游乐趣。

  海淀法院民一庭法官陈昶屹提示:此举侵犯了旅客作为旅游服务消费者知悉旅行花销真实情况的知情权。旅客遇到“零负团费”时一定要注意查清该旅行社及旅行合同的以下信息:首先是旅行社是否有合法旅游经营资质,即是否有旅游经营许可证、质保金交纳证明、旅游保险保证书、营业执照;其次是合同中对旅游内容及其他收费情况等内容是否清楚说明,例如,购物的地点和次数、住宿标准、交通工具标准、餐饮标准、自费项目等。

  现象2 导游恶语相向

  法官提示:侵犯游客人格尊严

  部分旅行社的导游为了挣更多的小费、佣金提成及回扣等收入,通常会采用各种方式向旅客索要小费,或要求旅客购买一定数额的特定景区或购物点的商品,如果旅客拒不支付小费或购买物品就冷嘲热讽、恶语相向,谩骂或侮辱旅客,甚至威胁不带游客到指定景点旅游。

  法官提示:导游的这种行为构成了对旅客人格尊严及名誉权益的侵害,同时也违反了旅游服务合同诚实信用履行的约定义务,属于违约性侵权行为。旅客在旅行过程中被导游索要小费的,旅客根据旅游合同的具体约定决定是否支付相应的小费,如果旅游合同没有支付小费的约定,旅客有权予以拒绝;如旅客被迫支付小费而没有合同依据,旅客可以在旅行结束后起诉旅行社返还被索要的小费。如果导游因索要小费或强制购物等谩骂、侮辱旅客,旅客可以利用DV等设备摄像取证,其后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或人身侵权责任。

  现象3 旅游团安排“强制购物”

  法官提示:侵犯游客自由交易权

  旅行社安排购物往往是服务内容之一,但有的却以各种方式强制或干预游客购物。

  法官提示:如果游客购物的场所是旅行社安排的,旅行社对旅客购物负有应有的协助义务,如旅行社未履行上述协助义务甚至存在强制交易行为,不但构成对附随义务的违反,还构成对旅客自由交易权的侵犯。游客在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应当让旅行社明确是否存在购物活动,如有购物活动安排应当在行程计划中明示购物地点、时间、次数等具体情况。如果导游在行程计划之外另行安排购物活动,旅客有权拒绝参加。如果被迫参加且被强制购买的,旅客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给予相应的损害赔偿。

  本报记者 王蔷 通讯员 陈昶屹 J178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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