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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4次碾轧3岁男童致惨死的沉重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3日17:39  国际在线

  江苏新沂市三岁半男童乐乐在小区内玩耍时,一辆宝马X6突然倒车撞倒他,车左后轮从乐乐上半身碾过。宝马车紧接着又反复三次碾轧乐乐,导致其惨死。据录像资料显示,司机伍某下车确认孩子已经死亡后就离开了,既未打电话报警,也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警方已经启动刑事程序,伍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扬子晚报》9月13日报道)

  又是一起因倒车引发的肇事案,类似的新闻,在全国各地都时有发生。但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肇事案中前后四次碾轧男童的行为极为恶劣,而且充满着故意杀人的倾向,如果不对肇事者伍某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并最终以此定罪,那么恐怕引发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通过新闻报道,我们看到警方称,伍、李(乐乐之父)二人之间均无任何过节,因此伍某也就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如此匆忙之间下的定论,不禁令人有些愕然。因为按照这样的逻辑,那些在随机性很强的抢劫杀人致死案,只要双方都是素不相识的,恐怕也不存在着任何的故意杀人动机了,但现实的语境告诉我们,在此种情况之下,几乎绝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都会被以故意杀人罪来起诉的。很显然,当地警方仅仅听取了肇事者的片面之辞,便匆匆得出一个有利于肇事者的结论,如是的办案程序与方式,如此荒谬的逻辑,不能不令人诧异万分。

  此外,肇事者伍某第一次倒车剐倒男童,尚可以解释为倒车观察不周到引发的过失,但在其后肇车辆又先后三次碾轧男童,警方再以“事发后伍某惊慌失措所致”来为其开脱,恐怕就更令人怀疑其所站的立场了。有谁见过一位“惊慌失措”的肇事者,还能在倒车剐到人之后,冷静地挂上前进挡,再从男童的身上轧过去?而且,在确认了自己轧人之后,这位肇事者既不打任何报警电话,也不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如是的行为,不是故意杀人又是什么?

  一个事实如此简单清晰的肇事案件,肇事者四次碾轧男童的过程充满了主观上的故意倾向,如果对这样恶劣的行为警方还予以主观上的回避,还要以较轻的“交通肇事罪”将其予以刑拘,若是其后肇事者伍某再被以“交通肇事罪”来起诉,那么其所受到的惩罚最多不过是几年的徒刑,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可能的死刑。两个罪名之间的差别,可谓一个天上,一个地下。

  当然,更为可怕的是,倘若伍某最终只是以赔偿来解决了这起杀人倾向十分明显的肇事案,那么是否会导致此案形成一个恶劣的判例?倘若其他的肇事者也纷纷效仿伍某的行为,“宁愿轧死不愿轧伤”成为一种通行的规则,那么又会有多少本不该消失的生命如同那位男童一样的消失?从法理的角度而言,笔者真的很担心,这起典型的交通肇事案最终成为一个恶劣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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