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3日19:1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9月13日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日前发布通知,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规定中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所以不征收消费税。

  通知全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

  现将有关消费税征收范围问题公告如下:

  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167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76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未征消费税的不得补征,已征的消费税税款可抵顶以后纳税期其他货物的应交消费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