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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渎职:从“以人立案”到“以事立案”

  本报讯(记者高传伟 通讯员张胜利 谢向阳)日前,河南省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原科长翟学掌和地籍科原科长王万顺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就在两个多月前的一天,两人正在办公时,突然接到新密市检察院的依法传唤,不明所以的两人在接受讯问时,才知道几年前的那桩“旧事”案发了。

  于犯罪嫌疑人未察觉时就已掌握其犯罪事实,这是新密市检察院推行“以事立案”办案模式后的情形。据了解,“以事立案”是指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对于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嫌疑人尚不能确定的案件,依法作出立案决定,并安排侦查人员秘密侦查,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近年来,针对渎职侵权案件“发现线索难、查证难、处理难”的“三难”问题,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加强了“以事立案”的侦查力度。

  2009年6月,新密市检察院干警在排查线索时发现,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一宗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时,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943万元,但此事发生在2006年,已过去3年多,早已物是人非。按照以往做法,该案件需要先进行初查,在确定相关责任人后,再“以人立案”。但对于这一敏感事件,贸然正面接触涉案单位和相关人员,可能会惊动犯罪嫌疑人,造成证据的销毁或者危害后果继续扩大。在犯罪嫌疑人未明确的情况下,新密市检察院决定“以事立案”。没有打草惊蛇,办案人员就经秘密侦查取得了极为重要的证据:翟学掌和王万顺在为新密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办理改变土地用途过户手续时,未按照规章制度认真审核,就为李某办理了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新密市检察院检察官介绍,“以事立案”与“以人立案”最根本的区别是“对事不对人”,好处在于可以隐蔽侦查意图,扩大查案的目标群体,既避免了对侦查对象(自然人)的局限性,又避免了人为干扰,还可提高“成案率”。

  近年来,新密市检察院在一些重大突发事故中,大都采用“以事立案”的侦查手段。据统计,2009年至今,该院共立案查办渎职侵权案件10件14人,立案件数和人数比同期分别上升了25%和50%,其中采用“以事立案”方式查办的案件就有8件12人,起诉率100%,有罪判决率100%。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4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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