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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并坚持法律监督属性 关注保障民生

  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行检察工作会议上要求,民行检察工作在改革发展中必须立足并坚持法律监督属性,不断深化对民行检察工作规律性的认识,切实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出发加强和改进民行检察工作。在新形势下,民行检察工作更要立足并坚持法律监督属性,准确定位民行检察职能,实现民行检察工作的健康科学发展。

  ■立足监督属性,维护司法公正

  一要正确认识民行检察监督的基本目标。民行检察监督的基本目标是通过依法监督纠正诉讼违法和裁判不公问题,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在当前形势下,社会、公民对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对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越来越关注,民行检察工作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性尤为凸显。

  二要准确把握民行检察监督的本质属性。民行检察监督的本质属性是法律监督,在性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监督,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监督对象是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在立场上是居中监督,检察机关并非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既不代表原告,也不代表被告,而是在当事人之间保持客观、中立、公正立场;在理念上坚持“监督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而非干预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对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的监督。检察机关监督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有利于维持诉讼结构的平衡和保证诉讼规律的遵循,使失衡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正常的状态,也符合民行检察监督的价值目标。

  三要理性看待民行检察监督的职责权限。要建立健全制度规范,严格规范办案程序,准确把握抗诉条件,严格案件审查时限和责任机制。要理性监督,准确把握监督的尺度和监督者的职能定位,既要充分尊重民商事领域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平等、自愿、处分原则和法院已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也要严格区分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在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据效力方面的不同规则。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既要遵从既有的法律规定,又要根据形势任务发展的需要在宪法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不断创新。

  四要辩证分析民行检察监督的职能作用。在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多元化监督体系中,民行检察监督发挥着其他监督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其效力主要是依法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或意见,促使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和纠正违法情形。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及以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司法公正的案件,通过积极能动地进行监督予以纠正。同时,要认识到民行检察监督并不是万能的,它是一种专门的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相辅相成、分工制约。

  ■完善职能,实现科学发展

  首先,在监督理念上必须摒弃传统监督理念,不能为监督而监督。要树立法律监督是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理念和司法价值观,善于换位思考。明确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虽然职能不同,但都是致力于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司法权威的实现,都是服务于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都应当紧紧立足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平衡兼顾各方利益,准确定位其司法角色。

  其次,在监督范围上必须拓展监督领域,除了对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外,还要积极探索对于执行、调解、其他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以及侵害国有资产、环境污染、侵害不特定公众利益的案件等进行监督。大力推行上下级一体化办案机制,强化省级院指导力度,细化市级院办案模式,深化基层院监督职能,充分发挥省、市、基层三级院各有侧重、各负其责、密切联系的协调配合作用。这既有助于改变民行检察只能事后监督的被动局面,也有助于扭转实体性监督意见与裁判者是否接受之间存在差距的困境局面,更有助于强化程序正义,最终实现实体正义。

  再次,在监督方式上必须改变单一监督的局面,向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转变,区分不同的监督对象、不同的诉讼环节、不同的违法情况,采用与之相应的不同监督方式,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对于生效裁判在实体上确有错误和有重大的程序性违法情形,应当采用抗诉方式启动再审;对于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违反平等、自愿、合法原则的调解以及虚假调解、恶意调解等,要采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监督;对于诉讼过程中的其他违法或不当情形,如执行问题等,要采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进行监督;对于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弱势群体保护及行政执法违法等方面的问题,要采取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对于审判中和审判过的同种类案件,要采取类案监督的方式进行监督,形成监督的规模性、全局性、导向性和前瞻性。

  最后,在监督效果上必须改革传统的监督考评模式,建立集办案力度、质量、效率、效果于一体的科学模式。要坚持公正监督,以质量为核心,以效果为根本,以效率为保证,正确处理案件数量与质量的关系。要坚持依法办案实现法律效果、化解矛盾实现社会效果、服务大局实现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探索建立法律监督中检调对接的工作机制、法律监督后的再审案件跟踪问效机制、民行检察与行政执法相衔接的机制以及将息诉、和解纳入考评范围的工作机制等创新机制。

  ■强化执法为民,关注保障民生

  民行检察工作是关注保障民生、化解社会矛盾最直接、最现实、最有效的手段,必须立足本职,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执法为民,准确地把握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解决反映在民事行政诉讼领域的人民群众寻求司法公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

  首先,必须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听民声,用群众认可的方式察民情,从社情民意中了解群众的期盼。既要延伸民行检察的触角,确保群众申诉渠道畅通,又要确保群众的诉求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创新设立民生检察服务热线,并与民行检察部门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切实做到有诉必理、有案必办、办必依法、复必及时。

  其次,必须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解民惑,用群众信服的方法止民争,从与群众交往中寻找定纷止争的智慧。既要充分行使抗诉权,确保群众利益得以维护,又要树立抗诉与息诉并重观念,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耐心地释法说理。同时在案件的受理、审查、提请抗诉、抗诉、再审等各个环节,加强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协调,积极引导促成和解,化解矛盾纠纷。

  再次,必须把监督重点放在群众反映强烈的民事行政诉讼领域的司法腐败和裁判不公等问题上,放在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的国有资产保护、环境资源污染等问题上。通过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发现隐藏在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促进公正廉洁执法,通过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监督手段的综合整体效用,满足群众对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强烈需求。

  最后,必须以亲民之心执法,以爱民之情办案,从群众评判中反思自身工作的不足。切实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真正把执法为民贯穿于执法理念、执法态度、执法行为、执法作风等各个方面,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支持。

  (作者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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