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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等六部门: 医院不参加集中采购将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4日06:26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9月13日讯(记者 李志波) 记者9月13日获悉,市卫生局日前转发了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

  通知规定,医疗机构必须通过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医疗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本单位的药品使用目录,编制采购计划,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品种和数量。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进行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相互串通报价,妨碍公平竞争;向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行贿,牟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医疗机构有不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活动;提供虚假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不按购销合同采购药品,擅自采购非入围药品替代入围药品等行为之一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视其情节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郭新举]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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