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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修订社会组织法规,破解“被不合法”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4日07:12  法制日报

  □法治观察

  潘洪其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孙伟林在最新一期《瞭望》新闻周刊撰文指出,我国社会组织总体上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影响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法制政策等方面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当加快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的制度环境。

  孙伟林谈到的影响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诸多方面的问题,最突出者莫过于社会组织的身份尴尬———作为区别于政府和企业的“第三部门”,中国的社会组织近年数量激增,但大多数只能游走在灰色地带,未能取得合法的身份,比如,在目前致力于艾滋病防控的400多个社会组织中,绝大多数都没有得到民政部门批准和注册。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按照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登记管理机关(主要是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对社会组织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社会组织要在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必须先找到一个政府部门或其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否则民政部门不予批准。但是,要找到一个业务主管单位作为“婆婆”,有时简直比登天还难,于是,一些社会组织只好暂时放弃登记注册,先以一种“不合法”的状态运作起来。这些社会组织不能以合法身份开展活动,实在是“非不为也,是不能也”,他们的“不合法”,严格说来是一种“被不合法”,个中的无奈与艰辛是他人难以想象的。

  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中国十余年来社会发育的实践表明,社会组织在社会事务管理中的功能与地位不可或缺,特别是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社会利益不断重组与分配,政府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社会组织参与进来,可以有效分担社会管理责任,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政府与普通公民之间充任中介角色,起到协调和缓冲的作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结果,不但不会影响政府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反而将有助于减轻政府的压力,缓解社会矛盾,使社会结构趋于合理和稳定。

  我们看到,受“双重管理体制”的限制,大批社会组织不能在民政部门合法登记,于是被迫以工商登记的形式寻求合法注册(为此须按企业的标准缴纳工商管理费用和纳税,无端加重了组织运作成本),或干脆放弃登记,以“非法”形式开展活动(为此面临着随时被取缔的命运)。“双重管理体制”抬高了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门槛,客观上催生了大批“非法”的社会组织,后者既不能享受政府提供的服务,也不便接受来自政府和社会的监管,由此倒真可能引发各种风险。

  反之,改革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改革对社会组织的注册限制,依法使社会组织从“非法”转为合法,从“地下”走向阳光,既可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又能将社会组织纳入政府服务和监管的范围,促进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优势互补,实现兴利除弊与社会善治。

  社会开放是改革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艾滋病防控、救灾扶贫、环境保护、公民维权等社会治理领域向社会组织开放,是社会开放的题中应有之意。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社会组织注册的相关规定,降低社会组织的“准生”门槛,尽快使社会组织走出“被不合法”尴尬,再也不能无限期拖延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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