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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称遭刑讯逼供 法院依新规不予采信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4日07:18  法制日报

  本报南昌9月13日电记者黄辉通讯员吴云刘春荣今天上午,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审结一起被告人称遭公安人员刑讯逼供的案件。被告人施建勇、杨飞林因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1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和1万元。

  法院查明,1月6日5时许,在没有烟草准运证的情况下,施建勇伙同杨飞林驾驶一辆轿车,从浙江运香烟至南昌。经南昌银三角收费站时,被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查获,共查获盖芙蓉王香烟1312条、典藏金圣香烟14条,价值近28万元。

  庭审中,施建勇、杨飞林当庭陈述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但说明材料、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以及证人证词等证据均能够证明公安人员办案时未对施建勇、杨飞林刑讯逼供;且施建勇、杨飞林亦未提供遭刑讯逼供的证据,所以,法院对此依法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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