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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元化”审理平衡医患权益 依侵权责任法确定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4日07:24  法制日报

  本报杭州9月13日电记者马岳君陈东升实习生郁燕莉患者因医疗行为遭受损害提起侵权之诉,将统一定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并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再影响案件审理。今天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浙江高院民一庭庭长许惠春介绍,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患者一方主张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由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患者一方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案由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对案件涉及的医药专业性问题,意见还规定,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委托医学会或其他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统一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而不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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