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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法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4日07:54  法制日报

  法治通鉴 ·法系篇

  印度法系是指以7世纪以前古印度法为母法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南亚诸国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古印度法、缅甸法、锡兰法、暹罗法等。该法系初创于约公元前1500年,经历了由宗教教义向成文法典演进的过程。古代印度以婆罗门教法、佛教经义、国王诏令等为渊源,编撰了《摩奴法典》、《那罗陀法典》、《布里哈斯帕提法典》等著名法典。印度化时期的南亚诸国仿《摩奴法典》制定了本国的典章制度,例如缅甸的《伐丽流法典》,柬埔寨的《天竺法》,暹罗的《三印法典》,菲律宾的《马塔斯法典》等。

  印度法系的宗教特色十分突出,作为该法系母法的古印度法深受婆罗门教和佛教的交替影响。在古代印度社会,国王享有最高司法权威,亲自在议事厅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并由三位精通《吠陀经》的婆罗门陪同,以示审判符合神意。国王之下,由一位博学的婆罗门和三位陪审官组成王室法庭,审理重大案件和复审下级法院的判决,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善的诉讼规则和制度。受此影响,缅甸于13世纪设立了名为“胡塔乌·庸”的最高法院,暹罗形成了具有高度组织性的复合的司法管辖权。

  尽管印度法系随着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的灭亡而成为“死法系”,但至今仍以其特有的法文化传统深深地影响着南亚诸国,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据一席之地。

  张京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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