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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碾压,未必就是故意杀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4日09:09  东方早报

  9月7日,江苏新沂市某居民小区发生一幕惨剧:一辆高级轿车倒车启动,将一名3岁半男童撞倒,监控录像显示,该车随后三次碾压男童致其死亡。男童亲属怀疑司机是故意杀人,理由是所谓“撞伤不如撞死”。警方则称,司机与小孩家里无过节,所以无故意杀人动机。

  这个案子引起了网络热议,一些网民已经得出结论:司机是故意杀人。这种意见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一个成熟的社会对于罪与罚的态度,应该是理性的。不能因为轿车比较高级,就预设了司机的原罪。即便司机平日不是善类,但只要进入刑事程序,面对国家机器,每个公民都是弱者,都应作无罪假设。具体到本案中,如果要定司机的故意杀人罪,那么司法机关必须证明:后三次碾压,司机是出于非法剥夺小孩生命的故意。

  其二,“撞伤不如撞死”一说多有以讹传讹。据相关司法解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金,同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同,但因撞伤还要赔偿残疾者长期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所以撞伤比撞死赔得多(这里还未计算死亡的精神赔偿)。

  但很显然,“撞伤不如撞死”只适用于严重的致残伤害中,而事实上,绝大多事故中,撞伤肯定比撞死赔得轻。更重要的是,为了赔得少而把人撞死,是要冒着承担故意杀人罪的风险的,而交通肇事罪量刑一般只有三年以下。

  我们再来看看监控录像中的所谓四次碾轧。倒车启动轧了一次;之后车子朝前开,又轧了一次。之后,司机下车,“无人驾驶”的车居然自动倒车,后轮、前轮分别轧了小孩一次。这是四次碾压,其中两次并不是在司机操作下碾压,第一次碾压显然也不是出于杀人的目的。关键是第二次,当时已经轧到小孩子,司机可能感觉有异样,但他没有停车,而又向前开。如果是出于“撞伤不如撞死”的杀人目的,而故意向前开,想杀掉小孩子,我认为不现实:他或许只是感觉倒车有些异样,根本没有看到小孩子的伤势,怎么就能判断这是一起撞伤赔偿金高于撞死的事故呢?

  当然不排除司机就是一个存心以身试法的法盲。但要证明这种杀人的“故意”,必须有坚实的证据,不能仅凭猜测认定,司机四次碾人就是为了杀人。至于录像显示他没有报警,这与本案定性无直接关系,也不排除司机在镜头外报警。

  第三,司机已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我以为此罪名不妥。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生在像本案中这种小区里的非公共交通道路上的事故,应以“过失伤害致人死亡”定罪(即所谓的“过失杀人罪”)。上海 牛克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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