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精神病院强制治疗,不能继续无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4日09:09  东方早报

  沈彬

  江苏南通女子朱金红是日本永久居民,2007年回国后,收回了由母亲唐美兰掌管的自己的三套价值几百万元的房子,不料却被母亲以“精神有病”为由送进了精神病院。在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时,朱写信给律师朋友求助。虽然,唐美兰当着记者的面承认,做民警的大女婿(即朱金红的姐夫)开了朱有精神病的假证明;虽然,当地人大、政法委、法院、妇联等部门参加了放人的协调会;虽然,院方也承认朱“具备了出院条件”,但医院说:根据行业常规必须“谁送来谁接走”,否则坚决不放人,而母亲表示“只要女儿把房产交给她,就接女儿出院,否则就是没有好透”,所以,朱金红还没有出院。(《扬子晚报》9月13日)

  因为经济利益把自己正常的亲人送进精神病的事不是一起两起了,更恶劣的是个别地方把一些上访人员直接送进精神病院,承诺不再上访就放人。这些存在于精神病强制治疗之中的祸根,一言以蔽之就是:无法可依,不受监督,只有行规,那句“谁送来谁接走”,让多少无辜者遭到非法囚禁。这让每个人都有深深的恐惧,如果哪一天被当成精神病,我将求告无门。

  2001年公布的《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也反映了管理者理念的某些滞后。这个通知一方面强调要依照医学标准,“严格掌握收治标准”,一方面居然把“拒绝接受治疗”、“严重不能适应社会生活者” 作为“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照这个标准,凡是不愿意承认是精神病的正常人都可以被“收治”,这也就难怪那么多朱金红的悲剧会发生。

  解决之道,就是立法规范:强制治疗只能限于有严重社会危害的精神病人,且应有严密的监督和申辩机制。在这一点上,我国台湾省的“精神卫生法”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既有效保护精神病人利益,又防止病人危害社会,且杜绝被人恶意滥用。

  其中规定,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精神病患者的公共政策时,应邀请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法律专家、病情稳定之病人、病人家属或病人权益促进团体代表参与,其中病人和家属等的代表至少应有三分之一,这保障了在决策中,患方有自己的发言权,防止政策出现歧视性的偏差。

  而且,强制对象仅限于“严重病人伤害他人或自己或有伤害之虞”。程序上更有严密复杂的制衡制度,如病人拒绝接受住院治疗,主管机关得指定精神医疗机构予以紧急安置,并交由两位专科医师强制鉴定。之后还得询问病人自己的意见,若其仍拒绝接受治疗或无法表达,就要向由法律人士、医生、社工等组成的审查会申请许可强制住院,这才能强制治疗。

  如果你认为程序到此为止,病人就可一劳永逸被关进精神病院,你就错了。以上这些复杂的程序,只能强制住院60天。如果由两名医师鉴定,还需强制治疗的,就得重新再报审查会批准延续60天。而且,被关进精神病院的“病人”不会像朱金红彻底丧失话语权,他们还可向法院申请裁定停止强制住院,并且还能抗告。

  我们期待那部起草了25年的《精神卫生法》能更多地体现患方的合理诉求,严格规范精神病的强制治疗。

  (作者系上海法律工作者)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