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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节”就不会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吗?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4日14:28  金羊网-羊城晚报

  □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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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日上午,在新沂市青年路良辰花苑小区,三岁半男童乐乐正在小区内玩耍,一辆宝马X6突然倒车撞倒他,车左后轮从乐乐上半身碾过。令人惊愕的是,宝马车紧接着又反复三次碾轧乐乐,导致其惨死。孩子的父亲李先生认为,“宝马车是故意杀人”。但警方调查认为,肇事者伍某与李先生之间均无任何过节,因此伍某也就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目前,警方已经启动刑事程序,伍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据9月13日《扬子晚报》)

  没有“过节”就不会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吗?

  故意杀人的动机有很多种。有的是蓄谋已久的,有的是临时起意的。比如有的凶手在违法犯罪的时候偶然被人发现后可能杀人灭口,这些故意杀人大多数是在没有过节的情况下发生的,甚至双方素昧平生。在交通事故中,就经常发生临时起意而故意杀人的情况。在交通肇事而伤人后,有些狠心的司机认为受伤者如果活着可能成为一生的拖累,还不如干脆把他轧死而一次性了结;在无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还可能存在杀人灭口的想法,于是倒车故意把受伤者轧死。

  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为死刑,而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只有7年。司法必须是公正的,绝不能偏袒某一方!“无过节就无杀人动机”的说法肯定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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