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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代会立法核心:5项职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4日15:14  新民晚报

  本报讯 (记者 姚丽萍) 审议建议、审议表决、民主选举、民主评议、审查监督,能否成为职工代表大会的五项法定职权?今天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听取《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的说明,职代会职权设定是法规草案的核心内容,草案同时提出“职代会制度”打破所有制界限。

  截至2009年底,本市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有5357家,事业单位有4682家,基本实现全覆盖;非公企业中,独立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有21220家,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3984个,覆盖企业74341家。

  “职代会制度初建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但在近年实践中已突破所有制界限,向非公企业延伸。”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唐国才说。

  草案提出职代会5项基本职权中,“审议表决权”和“审查监督权”特别引人关注。

  职代会要审议表决的有:

  ■ 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保险福利等的集体合同草案;

  ■ 劳动安全、女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 企业薪酬、福利、用工管理、职工培训制度;事业单位职工聘任、考核奖惩、收益分配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制度及改革改制中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事项。

  职代会要审查监督的有:

  ■ 职代会提案办理情况及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 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 企事业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缴费、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情况等。

  草案提出了职工代表权利有:

  ■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对涉及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和参与权;

  ■ 参加相关履职培训的权利;

  ■ 因履职活动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待遇。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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