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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将立法规范募捐 “诈捐”“骗捐”可以追索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4日15:22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9月14日消息(湖南台记者易湘钰)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送人玫瑰,手有余香。”互助互济、扶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关于募捐的专门法律法规。昨天,《湖南省募捐条例(草案)》被提请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条例对慈善领域备受关注的“骗捐”、“诈捐”等问题作出了规范。

  这次审议的《湖南省募捐条例(草案)》规定,募捐人开展募捐时,应当事先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募捐人网站和募捐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公布。募捐人应当向捐赠人出具捐赠专用收据。募捐人应当在终止募捐后,在募捐人网站和募捐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网站公布募捐情况。捐赠人不能当场兑现捐赠的,募捐人应当与之订立载明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用途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赠与合同。

  如果捐赠人不能按时履行赠与合同或者承诺,应当向募捐人说明情况,募捐人也可以向捐赠人追索。另外,为了激励富人慈善、吸引更多的人投入慈善事业。《湖南省募捐条例(草案)》规定,募捐人、捐赠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享受税收优惠。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募捐人的捐赠支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前扣除、降低税率等税收优惠。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减免捐赠人的有关税款。

  《草案》中规定:依法成立的红十字、慈善会、公募基金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开展募捐活动的组织,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开展募捐。这类募捐人的基本情况,要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其网站公布。依法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单位,或前条规定以外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经在拟开展募捐地区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许可,也可以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募捐。除此之外,《草案》还对私分挪用募捐款物,因重大误解发生的“误捐”等做出了规定。并将每年11月的第1个星期定为全省慈善周。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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