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的吴女士打来电话咨询:她公司的业务经理刘某长期在某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刘某因故辞职,餐厅月底前去结账时,吴女士发现,有几笔餐费是刘某离开公司后签的单,吴女士现在想拒付刘某离开后所签单的餐费,她想知道这样做合法么?
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董红芳认为:《合同法》第49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刘某曾经是吴女士公司的业务经理,尽管刘某已经辞职,但某餐厅并不知情,餐厅有理由相信作为“业务经理”的刘某是有代理权的,换言之,刘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吴女士的公司应对刘某的行为负责,应向餐厅付款。□本报记者 许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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