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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追索加班费案件中用人单位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4日20:30  国际在线

  新华网北京9月14日电(记者 杨维汉)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者起诉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的案件大幅上升。9月14日施行的《》中合理分配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

  为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管理,引导劳动者正确行使权利,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说,劳动者每天法定劳动时间是八小时,相关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但是企业生产经营也有淡季旺季之分,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加班。但是加班后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让劳动者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企业不能强迫劳动者超时加班。

  同时,针对加付赔偿金引发的争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但由于立法技术的原因,对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加付赔偿金案件没有规定。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工秩序,稳定劳动关系,司法解释规定,加付赔偿金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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