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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情形检察院必须听取嫌疑人辩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5日01:31  红网-潇湘晨报

  高检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规定》要求,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检察机关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

  13日,渭南“书案”有了新进展。媒体证实,临渭公安分局已提请检察院逮捕前记者、作家谢朝平,目前检察院尚未做出批捕决定。此前,谢朝平被以“非法经营罪”被临渭警方刑拘。审查逮捕阶段的讯问新规,是否会给谢朝平一案带来新的影响?据新华社电

  新规明确应听取犯罪嫌疑人申辩

  新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以听取犯罪嫌疑人申辩,确保逮捕案件质量。

  高检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一些地方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难以做到每案必讯。对此,从实际出发,《规定》第二条明确了审查逮捕阶段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范围: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二是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三是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四是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这样规定,体现了中央深化司法改革意见中“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同时与高检院已有的相关规定保持衔接。

  应当明确的是,上述情形是必须讯问的范围,条件具备的地方应当尽可能扩大讯问的范围。此外,《规定》还要求对被拘留的其他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一般也应当讯问。

  谢朝平书案

  今年8月19日,陕西渭南警方进京将原《方圆》杂志记者、作家谢朝平刑拘押回渭南。谢朝平自费出版的《大迁徙》一书,渭南警方认定此刊物为“非法出版物”。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张千帆称,渭南警方的做法不但侵犯了谢朝平的人身自由,也侵害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及公众的知情权。

  讯问时发现侦查活动违法应纠正

  新规

  《规定》强调,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发现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纠正意见。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规定》第三条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此外,《规定》第四条要求“检察人员讯问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具提讯凭证(注明审查逮捕起止日期)、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书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讯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意见。”

  值得强调的是,审查逮捕阶段的讯问与侦查中的讯问是有区别的,前者的主要任务是核实证据与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而不是代替侦查,获取口供。

  谢朝平书案

  13日,谢朝平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周泽称,在当日申请要求会见谢朝平未果后,周泽也获悉了谢朝平被警方向临渭区检察院提请批捕的消息。据了解,目前,临渭区检察院并未对谢朝平作出批捕的决定。而渭南警方方面,除了此前宣称在河北廊坊搜集有关谢朝平案的证据外,也在本月前往谢朝平的四川老家达州搜索谢朝平涉嫌违法的证据。

  《规定》增加了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形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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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了解到,《规定》也增加了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形和方式,指出“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同时,对于律师提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谢朝平书案

  谢朝平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周泽向媒体介绍,谢朝平相信自己没有任何问题。对于渭南警方的行为,周泽表示遗憾,“一个记者、一个作家,将自己反映民众疾苦、揭露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作品予以出版,向他人发行,无论其是否通过合法印刷、出版机构印刷、出版,也无论其是否有营利的目的及是否获得利益,都不能以非法经营追责。”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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