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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索要加班费须自行举证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5日01:53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颜斐)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并正式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和诉讼主体等内容。根据该司法解释,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索要社保赔偿可诉法院

  该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出借执照应列为当事人

  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个人、被挂靠的单位列为当事人。

  内退人员引争议有规定

  司法解释还明确,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等,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发现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加当事人。

  劳动仲裁具法律效力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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