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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碾死男童,司机肯定是故意杀人吗

  如果单听“四次碾轧”,一般人的判断是“故意杀人”无疑;然而,在法律上却不能以单纯的次数来进行定性,而必须厘清每次碾轧的不同情况。

  9月7日,江苏新沂一名3岁半男童在小区玩耍时被一辆宝马X6撞倒,随即被四次碾轧致死。13日晚,新沂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此案的最新进展,并称将严惩肇事者(9月14日《扬子晚报》)。

  宝马车反复碾轧男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肇事的宝马司机简直是“人神共愤”,更被不少网友定性为“故意杀人”,而交警有关司机“不存在故意杀人动机”的分析则被评论者斥为“偏袒”。那么,到底该如何从法理上辨析宝马司机是否涉嫌“故意杀人”呢?

  从情感上讲,我们完全理解受害人家属的猜测和推断。他们认为司机抱有“碾伤不如碾死”心理,为了减少麻烦降低赔偿而“故意杀人”。之所以这样认为,一是作为受害方,就该不惮以最坏的逻辑推断行为人的行为和动机,唯如此,才能让执法机关兼听则明;二是受害人家属突遭厄运,感性压倒理性实属正常,何况他们作为普通百姓,往往不熟悉法理。但作为公众舆论却不能一味地发泄情绪,为非理性推波助澜,为此有必要对这一事件进行法理分析。

  要正确看待宝马碾死男童事件,首先必须弄清基本事实,即四次碾轧的具体经过,因为事实是定性的基础。如果单听“四次碾轧”,一般人的判断是“故意杀人”无疑。然而,在法律上却不能以单纯的次数来进行定性,而必须厘清每次碾轧的不同情况。事实上,所谓的“四次碾轧”,第一次是倒车左后轮从上身左半侧轧过男童,第二次是倒车后车子向前开再次从男童身上轧过,接着车子停住,司机下车查看,空车自行倒车,形成左后轮第三次碾轧和左前轮第四次碾轧。

  事实是否支持“故意杀人”结论,我们不能脱离四次碾轧的具体情形,同时也要结合当时当地的道路状况、气候条件等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其实,这四次碾轧中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完全是一个意外,如果说对司机行为的定性有意义的话,也只能证明司机此时已经精神紧张、手忙脚乱,没有拉手刹就下车,导致意外溜车,排除“故意杀人”可能。第一次和第二次碾轧对司机行为的定性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尤其是第二次更具有关键性作用。

  对于第一次碾轧,受害人家属称司机没有认真观察车后状况,警察也证实车后视镜及倒车雷达影像均有效。但这并不能排除司机粗心大意启动倒车时并未认真查看车后,或者已经注意到车后的男童但对倒车速度和距离产生误判。同时笔者从视频截图中注意到,事发当时有骑自行车的人穿雨衣和行人打伞的情况,可以判断当时正在下雨,而开车人都清楚,雨水会影响后视镜及倒车雷达影像的效果,会使成像模糊不清,给司机造成视觉错误。倒车过程中的停顿能否说明司机是故意碾轧呢?这更要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形进行分析了。一般情况下,如果在男童倒地后没有被人及时发现,并大声提示司机且司机已经听到,停顿后的继续倒车就很难被认定为司机故意碾轧。因为倒车受阻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司机通常会加大油门越过阻碍物。因此,就一般情况而言,宝马司机的第一次碾轧,其心态极有可能是“过失”。

  第二次碾轧对定性起关键作用。如果第一次碾轧后,周围人及时发现,并大声呼喊提示,事实上司机也已经知道或发现轧到人,而司机却置受害人生死于不顾,贸然向前开动车辆,进而造成死亡的,即使不是直接故意,也涉嫌间接故意杀人。但如果第一次碾轧被司机误认为阻碍物,而此时又没有意识到或得到任何有效提示,司机倒车后挂挡前行导致二次碾轧,也很难认定“故意”为之。从实际情况看,宝马车前面有一辆车停放,要想离开,宝马车必须先倒车一定距离而后前行,这不仅符合通常开车习惯,而且也是必须的操作。就此认定司机“故意杀人”,恐怕尚需仔细斟酌。

  当然,司机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值得探讨。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致人伤亡,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在笔者看来,本案可能构成过失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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