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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算谈过恋爱吗?”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5日02:35  郑州晚报

  

“我们算谈过恋爱吗?”

  一审时,小芳的代理人说,两人保持长达7年的关系,就不可能是普通的朋友关系,“小刚给小芳钱,纯粹是两人谈恋爱期间,小刚给她的钱,是赠与行为”。

  法院认为,从表面上看,小芳的受益确实导致了小刚的财产损失,小芳的受益与小刚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小芳的受益是小刚基于双方的恋爱关系以及小刚对小芳的爱慕而主动给付的,二者之间构成赠与与受赠关系。小芳接受小刚两次汇款1.15万元的行为,不是不当得利的行为。

  最终法院判小刚败诉。小刚不服,上诉到市中院。

  二审:是恋爱还是朋友谁能说得清?

  “连手都没牵过,也没一起吃过饭,有这样的恋爱吗?”

  “我和她虽然认识有7年,可是,我们没在一起吃过饭、逛过街、看过电影,连牵手的动作都没有,更没有同居一说,何谈我们谈恋爱了?”庭前,刚从广东风尘仆仆赶到郑州的小刚有些激动。

  他说,他们根本就没发生恋爱关系的行为,也不具备恋爱关系的条件。“我们到现在连一张合影照都没有,我也不认识她的任何一个同学、朋友,甚至第一次起诉时连对方的名字都没搞清楚。这样的关系能叫恋爱关系吗?我想凡是具备一点点常识或生活经验的人,都会有所判断的。”小刚说。

  为了证明自己确有两次汇款,小刚拿出了期间两次给小芳的“电汇凭证”。

  为了证明小芳的不忠,小刚还向法庭提供了小芳前男友发给小刚的2条短信,“证明了她在和我建立所谓的恋爱关系时,她曾与多名男性交往”。

  小刚说,小芳的行为就是以恋爱之名来行骗。

  汇款时注明“家用”“生活费”,说明双方是恋爱关系?

  小芳的代理人承认小芳收到了小刚的汇款1.15万元,“这钱她已花了,用于日常消费了”。

  该代理人强调说,这笔钱绝对不是所谓的不当得利,该汇款就是赠与。具体的事实是:小刚和小芳两人2001相识并恋爱。后来因双方工作不在一起,距离的原因,两人分手。“要不是他起诉,小芳可能就喜欢上他了”。

  小芳一方说,两人就是恋爱关系,从2001年到2008年,持续了7年之久。“如果说小芳的行为是诈骗,那么两次汇款时间相隔一年多,一年多时间你都没发现?”更要指出的是,小刚两次汇钱给小芳时,在汇款凭证中附加信息及用途一栏注明的是“家用”和“生活费”字样,“这显然说明两人是恋爱中的男女关系”。

  因此,小刚给的1.15万元就是合同法中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本来就是合法的。

  小刚反击说,写“家用”和“生活费”字样,那是他在银行办理汇款手续时,随意写上去的,而不是以此种方式为赠与的意思表示。

  因小芳不同意调解,法庭择期宣判。线索提供 赵晓谊 邹靖

  “我们算谈过恋爱吗?”

  “我跟她示好是想谈朋友,这时她开口问我借钱,我能不给吗?这个给了就是馈赠?”为这事儿两位年轻人官司打到了二审。

  2001年,小刚和小芳郑州相识,并交往。小芳先后以需要买笔记本电脑等原因向小刚要了1.62万元。

  7年后,小刚告小芳想要回这笔钱,他认为和小芳只是普通朋友关系,这笔钱应该还。小芳则认为这是他们谈恋爱期间小刚的馈赠,可以不用还。

  晚报记者 鲁燕

  我们就是生活在两个世界的朋友

  两个世界,我们也是恋爱

  周悟空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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