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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追索加班费需举证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5日04:13  舜网-济南时报

  据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 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数量增长幅度快、社会敏感程度高、涉及范围广、案结事了压力大的纠纷类型。最高人民法院1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为更加充分地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统一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裁判尺度,依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经过2年半的调研论证、起草修改和征求意见后,出台了这个司法解释。这个总共18条的司法解释,于2010年9月14日施行。

  司法解释主要界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明确细化了终局裁决的认定标准,理顺了仲裁与诉讼的相互衔接机制。

  追索加班费案件中用人单位也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为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管理,引导劳动者正确行使权利,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说,劳动者每天法定劳动时间是八小时,相关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但是企业生产经营也有淡季旺季之分,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加班。但是加班后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让劳动者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企业不能强迫劳动者超时加班。

  停薪留职、内退人员与新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动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目前,我国很多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仍然被返聘到一些岗位工作。杜万华说,对于企业返聘人员来说,如果企业职工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完了退休手续,以后相关企业又返聘其到工作岗位重新工作的,那么返聘人员与所在单位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为返聘人员已经享有了社会保险和退休金等待遇。

  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是目前企业退休人员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企业在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为减员增效,让一些职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的职工又到新的企业中找到了新的工作,那么这个职工在新的企业里面,与企业之间就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杜万华说。

  劳动争议被挂靠单位将列为诉讼当事人

  在最高人民法院1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用工单位类型复杂、形式多样,甚至鱼龙混杂、主体不明,劳动者在纠纷发生后,往往由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或逃之夭夭而陷入维权困境。”

  为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个人、被挂靠的单位列为当事人。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发现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加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直接调解或者判决其承担责任。这些规定为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了便利,避免了因程序纷繁复杂而增加劳动者的讼累。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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