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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猛增 裁判尺度统一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5日04:43  大众网-大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 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数量增长幅度快、社会敏感程度高、涉及范围广、案结事了压力大的纠纷类型。最高人民法院1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全国法院2008年一审劳动争议案件收案29.55万件,较2007年增长 95.3% ; 2009 年收案 31.86 万件,同比增长7.82% ;2010年1月至8月新收 20.74万件。为更加充分地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统一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裁判尺度,依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这个司法解释。这个总共18条的司法解释,于2010年9月14日施行。

  孙军工说,“就社会保险引发的争议而言,这是一个在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孙军工介绍,针对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不论是国企还是民企,其改制已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特征,而不局限于政府或相关部门主导。司法解释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停薪留职、内退人员与新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动关系处理

  司法解释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劳动争议被挂靠单位将列为诉讼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用工单位类型复杂、形式多样,甚至鱼龙混杂、主体不明,劳动者在纠纷发生后,往往由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或逃之夭夭而陷入维权困境。”

  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为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个人、被挂靠的单位列为当事人。

  追索加班费案件中用人单位也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为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管理,引导劳动者正确行使权利,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由于立法技术的原因,对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加付赔偿金案件没有规定。此次司法解释规定,加付赔偿金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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